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技术中心
 首页 | 平台动态 | 平台概况 | 科研项目 | 技术服务 | 团队建设 | 创新创业 | 资源中心 | 政策文件 | 业务联系 
 
 

 首页 
 平台动态 
 平台概况 
 科研项目 
 技术服务 
 团队建设 
 创新创业 
 资源中心 
 政策文件 
 业务联系 

  快速通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平台动态 > 通知公告 > 正文
详细信息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2021-07-06 17:29   审核人: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主要是指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创收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有偿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院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包括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委托学院执行的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实行集中采购。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五条  采购项目由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特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校长(或主管校长)授权后可由部门自行实施。

第六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进行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除外);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或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与竞争。

第七条  学院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本条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设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后勤副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总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总务处、教务处、工会、实训中心、图书馆、现代技术教育中心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承担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的日常工作。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院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校内采购“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方式。

二、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是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院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拟定校内采购“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负责办理政府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手续、与市相关部门沟通及后续工作。负责校内采购项目标标段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

(四)负责会同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及采购申请单位讨论校内采购评标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五)负责校内采购标的审查、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及成交通知书等工作。

(六)负责会同学院合同管理小组及采购申请单位等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查与会签;

(七)会同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及采购申请单位对采购物品的验收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八)负责各类采购与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九)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院设立采购与招标工作监督组。监督组组长由学院主管审计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审计处处长担任,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采购与招标工作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监督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主要职责:

(一)制定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监督校内采购标“采购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评标专家小组),并监督谈判专家小组成员的行为;

(三)监督校内采购标招标评标全过程,并对采购过程中由于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受理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负责向校内采购标的招标现场派驻监督员,并对该项目进行全程督查。

(六)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有:

1. 监督学院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

2. 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

3. 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

4. 监督供应商和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5. 监督校内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

6. 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 完成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监督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学院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对依法进行的校内采购招标,组建或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小组)或谈判专家小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 人以上的单数。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方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采购与招标工作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二)起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等;

(三)配合依规如需参与相关项目评标工作的人员安排;

(四)配合采购与招标办公室按评标结果办理采购合同的签订事宜;

(五)与采购与招标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认真履行采购合同;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参加评标的专家成员。采购办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十三条  校内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小组)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应当依法依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校内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小组)或谈判专家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形成有评标组全体专家签名的书面评标报告(或评审报告),并明确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成交候选人)。

第十四条  校内专家组成员对校内采购评标报告(或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标报告(或评审报告)有异议的专家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专家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专家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或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校内评标专家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给予的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排他性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得向采购申请单位征询中标人意向;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校内评标专家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均不得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  纳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达到当年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方式、程序进行采购。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金额达不到当年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采购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校内采购标进行:

(一)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 万元)、单件(套)价格在 1 万元以上(含1万元) 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二)估算价在3 万元以上(含3 万元)的工程类项目;

(三)估算价在1 万元以上(含1 万元)的服务类项目;

(四)单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估算价达到以上标准的。

第十七条  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单件(套)价格在1万元以下(不含2 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会同申请部门,经主管校长同意后,由总务处按照处内招议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学院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院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 公开招标费用占采购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院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 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

3.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学院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经论证并经学院确认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的;

4. 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询价是指学院选择不少于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凡需进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按照政府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凡需进行校内招标采购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用公开招投标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交采购申请和相关材料。采购申请单位填写专项资金使用申请书和采购申请书并按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报招标办,并同时报送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指标、图纸等规范性资料和招标(采购)公告主要内容等。

(二)组织采购项目协调会。学院招标办对上述材料审查后,组织采购申请单位代表及相关业务部门代表参加项目协调会。协调会讨论并最终确定项目采购方式,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评标(或谈判)原则、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三)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学院招标办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负责编制、印制、发售招标文件, 财务处收取投标保证金;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四)组织资格预审与实地考察。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招标办会同采购申请单位单位可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五)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小组)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开标前一小时内从学院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确定评标成员;同时确定监察员派驻评标现场,实行全过程监督。

(六)开标或谈判。开标或谈判工作由院招标办组织。

(七)确定中标人选。由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小组)或谈判(询价)专家小组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选,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和结果。

(八)评标结果产生后,由学院招标办在校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公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再由采购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财务处在7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本金)。

(九)学院招标办、院合同管理小组、采购申请单位根据中标结果和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投标文件响应和承诺的事项进行采购合同的商谈、审查与会签。

(十)合同签订及备案。按照学院201247号文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办理。

(十一)履约验收。供应商履行合同完毕后提出验收申请,由采购申请单位(或技术主管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十二)资金支付。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学院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和要求完善手续后,到学院财务处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未经履约验收合格的项目,财务处拒绝支付项目款或项目余款。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或询价)专家小组。

(二)制订谈判(或询价)文件。谈判(或询价)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其中:文件的技术部分由采购申请单位或技术主管部门提出,采购办、监察监审处审核备案。

(三)确定候选供应商。谈判(或询价)专家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 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或询价)文件。

(四)谈判或询价方式。谈判方式:谈判专家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保密性谈判(最多可进行三轮谈判与报价);询价方式:询价专家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或询价)结束后,谈判(或询价)专家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以及信誉度相等且报价最低(或性价比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确认成交供应商的结果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

(六)其他要求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对应条款。

三、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的工作程序。

由学院成立专家组与供应商在遵循法规的前提下,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的供应商不足3 家的(单一来源除外);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二条  废标后,采购办应及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或按程序变更为其他招标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由项目承办单位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认真谈判,确保质量。签订合同完成后,相关资料报送学校备案并依规进行资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和学院应急预案涉及的临时突发性采购,项目承办单位可视情况,在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先实施抢修或采购,但须及时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完善采购手续,并在履行审计、验收、备案等工作程序后方可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监督组应加强对学院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参与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政策、规章执行情况;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合法合规情况;评委产生和评标情况;合同签订、履约及验收情况;采购相关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办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招标办要加强对采购材料的建档、归档工作。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文件、资料、重要影像等。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院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投诉、检举和控告。学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受理。

第二十九条  对参与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院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院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有与此规定冲突者自行废止。

 

关闭窗口

高校学院网站  版权所有